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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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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因地震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因地震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09 10:17:4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审字第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 法定代表人麻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志刚,驻马店市地震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因地震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09 10:17:4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审字第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

法定代表人麻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志刚,驻马店市地震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因地震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驻震罚字(2013)第05号地震行政处罚决定。由于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以已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驻马店市地震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 四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