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太平桥居委会三组(以下简称太平桥三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09 10:11:2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驻行终字第40号 会三组。 负责人王国祥,组长。 委托代理人盖永喜,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谢振中,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朱新国,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章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太平桥居委会三组(以下简称太平桥三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1)西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桥三组委托代理人盖永喜、谢振中,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文慧,被上诉人朱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一审第三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2012年3月28日因太平桥三组起诉正岩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4月18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桥三组所诉的上蔡县人民政府给被上诉人朱新国颁发的上国用(2009)第263022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审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是被上诉人朱新国经政府部门批准从正岩公司转让取得的。太平桥三组在2012年3月起诉正岩公司的上国用(2007)第263021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上行初字第55号判决,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正岩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正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驻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蔡县人民法院的(2012)上行初字第第55号判决。因此,在正岩公司的上国用(2007)第263021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留登记结果的情况下,太平桥三组起诉朱新国取得的上国用(2009)第263022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事实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驳回太平桥三组的起诉。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太平桥三组的起诉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于发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国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