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17 17:47:55 西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西行初字第5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宋法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耀华,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伟,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周行辖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西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澎涛,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王永亮、高耀华、第三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保军,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及第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3月19日对原告作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扶沟县高级中学整体搬迁异地新建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评委违法评标举报信》所投诉的事项,于2014年3月18日下午3时,会同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中心六楼监控评标室组织召集五位所参评委对投诉的事项逐一重新评定,招标人、代理公司和有关投标施工单位负责人对重新评定过程进行了全程监控,依据五位评委重新评定结果,决定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和建议的评标结果不予支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原告关于扶沟县高级中学整体搬迁异地新建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违法评标的举报信。主要内容为:招标项目投资额约6298.6361万元,共有九家公司参加竞标,按开标现场九家公司投标的报价结合评标办法,原告公司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但中标公示前三名没有原告公司,公示第一名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是市政道路工程,而且合同金额仅有二百多万元,而招标项目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投资额是六千多万元,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1.4.1、8.1.1条款的要求,该公司不满足该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的要求,应按废标处理。公示第二名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企业业绩合同金额仅有一百多万元,与招标项目投资金额六千多万元有天壤之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要求的规定,应按废标处理。公示第三名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年来完成的类似业绩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响应招标文件类似业绩项目情况表内容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金额仅有二百多万元,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合同金额类似的项目要求,应按废标处理。另该公司在2012年因伪造业绩骗取中标被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12)项的规定。要求:(1)、查处违法操作评标结果的相关人员;(2)、该项目评委应对我公司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3)、重新抽取评委评标。2、扶沟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扶沟县高级中学整体搬迁异地新建项目施工招标质疑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该局建议该公司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3、扶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投诉处理需要,暂停扶沟县高级中学整体搬迁异地新建项目(二标段)招投标活动,请求该中心将二标段招投标资料进行封存。4、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一份。5、周口市有形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证明一份。6、本案三家第三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对三家第三人公司投标代理人的调查笔录。7、调查记录一份。8、该招标项目的五位评委关于扶沟县高级中学整体搬迁异地新建项目施工招标对评标投诉有关问题的认定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投标报价得分最高能否中标的问题。因每个投标企业的最终得分由商务标得分和资格标得分合计得出,而商务标得分包括报价得分、清单分析、材料分析、措施费分析四部分,报价得分高最终得分不一定高,所以投标报价得分最高未中标属正常现象。二、类似业绩问题。1、本项目标段内容“六幢学生宿舍、标段内道路及管网”为群体工程项目,非单一的单位工程项目,本项目认定业绩时无论业绩项目是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道路、管网工程,均认定为类似业绩。2、招标文件对业绩合同金额的要求未明确是单位工程的合同金额还是群体工程的合同金额,且无明确的上、下限额,故本项目认定业绩时,无论业绩项目合同金额的多少,均认定为类似业绩。因此,评委一致认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是有效的,应按有效标对待。三、关于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未附有中标通知书、工程接收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问题,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故评委一致认定该单位业绩符合招标文件1.4.1规定,是有效投标。四、本次评标为全封闭评标,与外界无任何联系,评委无法确定投标企业是否被列入黑名单。五、关于第一标段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废标问题,因该企业没有按招标文件1.4.1规定提供类似业绩,故按废标处理。六、整个评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客观公正,认定有效。9、周口市有形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办公室证明一份。10、送达回证5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依据有关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三家第三人的合法资格问题、五位评委评标过程中有无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认定不存在原告投诉书中所投诉的违法行为和不公正行为,被告处理决定合法有据、程序正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