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7 17:33:18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川行初字第28号 起诉人韩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院7号楼2号。 本院收到韩军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原周口市民政局)为其与王媛媛办理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是于2000年11月4日为韩军与王媛媛办理的结婚证,该行为距起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 艳 芳 审 判 员 吕 秀 丽 审 判 员 田 合 营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代 书 记 员 陈 晓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