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胡莉云、王素云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胡莉云、王素云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6-16 16:34:4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莉云,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太康县,村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素云,女,

胡莉云、王素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16 16:34:4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莉云,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太康县,村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素云,女,汉族,1954年6月3日生,住太康县,村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张伟峰,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住太康县,太康县劳动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莉云、王素云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审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胡莉云、王素云依据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其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是由征地行为造成,已对被上诉人的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待案件审结后恢复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胡莉云、王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