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8 17:50:3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环保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姚家镇(省道22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朝印。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擅自私设暗管,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娟 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