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7 18:04:0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立终字第1号 原审起诉人于中民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依法责令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封行立字第002号行政裁定,对于中民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于中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经审查,上诉人于中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于中民对其所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仍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