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9 17:51:06 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马得草,男, 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延召,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该局法制室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局法制室民警。 原告马得草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得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洪涛、孙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2年农历正月十七日赵爱兰将其代理张朝卿案件的出差费用票据抢走,后两次将屋门锁住,又拉石头将租用的厂门和屋门挡住。原告报警后,出警的派出所民警不采取任何措施(拘留),后作案者又连续八九次侵害,派出所均出警,就是不抓人。原告将赵爱兰起诉到法院,派出所两年不提供出警记录,致法院无法作出判决,只好调解处理结案,原告起诉40多万只得到20万。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房屋买卖付款办法和房屋买卖凭证。证明被堵门的厂院、房屋是原告的,地皮是原告租赁的。二、2012年的土地租赁费收款收据。证明:土地是原告租赁,公安局应保护原告权利。三、2013年10月22日报警的通话记录。证明公安局不作为,出警但无结果。经济损失部分的证据:一、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许公(2013)评意字第039号、第040号评估意见书(在原告起诉刘建强、赵爱兰恢复原状民事纠纷一案中鉴定所得)。鉴定损失分别为52000元、247000元。证明损失是由被告不作为(不处理,不抓人,导致了赵爱兰对原告二年的侵害行为)所致。二、房屋买卖凭证。证明赵爱兰和刘建强违约,应给5万元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客观上已造成损失。三、评估费票据2500元。证明损失2500元,另外赵爱兰抢走的价值八万多的票据也是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马得草2012年以来数次报警,被告长社路派出所均及时出警,处警民警在事发现场并未发现需要采取拘留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因原告与赵爱兰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公安机关对房屋所有权纠纷无权判定,就告知当事人到法院处理。2013年6月马得草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于2013年12月19日调解结案,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不能成立。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在原告马得草诉赵爱兰、刘建强恢复原状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42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马得草获赔20万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系其自愿行为,与被告长葛市公安局无关,其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第一组:1、接处警登记录七份。其中2012年4月四次报警,马得草报警一次。2013年三次报警,5月一次、10月两次,报警人均为马得草。2、询问朱超杰笔录一份、询问马得草笔录两份、询问赵爱兰笔录一份。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份(被告知人分别为朱超杰、马得草)。4、现场照片三份。5、房屋买卖付款办法、房屋买卖凭证各一份。6、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被告接处警及时,在处警现场没有发现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原告马得草与案外人赵爱兰存在经济纠纷,已经告知纠纷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二组: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马得草要求被告赔偿其自愿放弃的财产权利于法无据。第三组:1、《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施行)。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4、《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证明公安机关依规定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本案中被告接处警行为合法,现场处置得当,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10时35分,长葛市110报警中心接齐志峰报警,称平安驾校西600米喜洋洋卫浴发生纠纷。处警民警现场了解到纠纷双方是马得草和赵爱兰,赵爱兰的父亲刘俊卿把房卖给马得草,因房款未付齐发生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到法院处理,马得草、赵爱兰均在接处警登记录上签字。 2012年4月8日、9日,长葛市110报警中心分别接到朱超杰、刘建新报警,称喜洋洋浴柜厂厂门被堵,处警民警在现场了解,朱超杰、刘建新租用马得草的房子,因马得草和赵爱兰的房产纠纷,赵爱兰用石块、土将大门堵住。经调解,马得草与赵爱兰自行到刘庄村委解决房产纠纷,刘建新自愿将土清理。报警人刘建新在接处警登记录上签字。 2012年4月11日8时34分,原告马得草向长葛市110报警中心报警称“刘庄村委会西100米有人堵门”。处警民警赶到后,经询问与4月8日属同一警情,系经济纠纷,告知到法院处理。报警人马得草在处警情况栏予以签字。 2013年5月9日9时3分,原告马得草向110报警中心报警称“长社区刘马申小铁路西口发生纠纷”。处警民警经了解双方系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告知双方到法院处理。报警人马得草称该房屋及土地所有权是自己购买所得,要求公安机关帮其要回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并拒绝在接处警登记录上签名。 2013年10月22日10时38分,原告马得草报警称“刘麻申村他的店门被锁”。处警民警了解因刘建强、马得草在法院打官司,刘建强之母郭贵枝将马得草在刘麻申村一处房子的电表箱锁上。处警民警告知双方到法院继续处理。马得草在接处警登记录上签名。 2013年10月23日13时13分,原告马得草报警称“刘麻申村西头发生纠纷”。处警民警经了解系双方因房屋修电发生纠纷,并存在房屋经济纠纷,告知双方到法院处理。马得草、赵爱兰均在接处警登记录上签名。 另查明,原告马得草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刘建强、赵爱兰、刘麻申村居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要求判令刘建强、赵爱兰、刘麻申居委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42万元,返还代理案件的8万多元出差费用证据,偿还合同约定金和代理打官司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经本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建强、赵爱兰于2013年12月16日前赔偿马得草位于长葛市长后公路刘麻申居委会南侧厂院内的所有房屋及建筑物20万元为两清,院内房屋及建筑物归刘建强、赵爱兰所有。二、原告自愿撤回对刘麻申庄社区居委会的起诉。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内容已经履行。原告马得草认为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该作为不作为,出警却不采取措施(即不抓人),其与赵爱兰的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派出所2年不提供出警记录,致使调解结案,造成其起诉40多万只得到20万的结果,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为凭,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