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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松林诉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松林诉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19 16:24:1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松林,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王关庙村委二王庄。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

松林诉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19 16:24:1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松林,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王关庙村委二王庄。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明选,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王关庙村委二王庄。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松林不服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为第三人王明选颁发的平集建(1992)字第0905022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松林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友、王军,第三人王明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松林诉称,其与本案第三人王明选系同村村民,1975年洪水过后,原告承包了一块位于第三人王明选宅基地西侧的荒宅,该荒宅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2012年第三人王明选建房时砍掉了原告荒宅上的五棵杨树,并且占用了原告1.5米宽的荒宅超面积建房。第三人王明选以此证为由起诉原告侵权,原告这时才知道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为第三人王明选办理了平集建(1992)字第0905022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四至、附图及面积与实际不符,存在多出错误。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平集建字(1992)第0905022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明选办理的平集建(1992)字第0905022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在1992年作出的,而原告王松林是在2014年3月25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松林的起诉距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明选办证之日已明显超过20年,且未向本院提供超期起诉的正当理由及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松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    腾

审  判  员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勾 向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