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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付鹏飞、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付鹏飞、黄

付鹏飞、黄俊、潘仕明、潘学明不服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19 16:10:19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潢行初字第7号

原告  付鹏飞,男,1964年生,住光山县城关镇。

原告  黄俊,女,1966年生,住光山县城关镇。

原告  张殿珍,女,1964年生,住光山县城关镇。

原告  潘学明,男,1960年生,住光山县城关镇。

原告潘学明的委托代理人  胡金荣,女,1963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原告付鹏飞、黄俊、张殿珍、潘学明共同委托代理人  张合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光山县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  杨治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邹山峰,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  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彩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道才,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付鹏飞、黄俊、潘仕明、潘学明不服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光山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4年2月27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仕明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经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其近亲属选定由其妻子张殿珍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2014年3月24日,付鹏飞、黄俊、张殿珍、潘学明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称被告光山规划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条件是《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光山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海营路贯通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光发改〔2008〕40号,以下简称海营路项目批复)。其已就《土地成交确认书》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该案目前处于中止状态;潘仕明、潘学明也已就海营路项目批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由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申请本院中止对本案的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评议,认为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而未予准许,并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殿珍,原告潘学明的委托代理人胡金荣,原告付鹏飞、黄俊、张殿珍、潘学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合刚,被告光山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邹山峰,第三人金凯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道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6月23日,光山规划局根据金凯帝公司的申请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零零捌,以下简称被诉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的用地单位:金凯帝公司,用地项目名称:海营路贯通与局部改造,用地位置:海营东路两侧,用地面积:23518㎡,附图及附件: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发改委文件、规划图。

被告光山规划局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的如下证据:一、金凯帝公司填写的光山县城镇单位建设申请表,光山县建设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023号),海营路项目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出让宗地界址图等附件,海营东路地块出让控规图,证明该局系根据金凯帝公司申请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系对原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换发;在提出申请前,金凯帝公司已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局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符合光山县该区域控制性规划要求。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光山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会议签到表、海营路拆迁安置工作培训会议记录,证明潘仕明、潘学明在2009年就已经知道被诉规划许可证内容。

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7、18、19、2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付鹏飞、黄俊、潘仕明、潘学明所主张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已经被依法收回,其与被诉规划许可证目前已无利害关系。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原告付鹏飞、黄俊、张殿珍、潘学明诉称:潘仕明、潘学明不服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金凯帝公司颁发的拆许字第(2009)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并于2013年8月15日将包括被诉规划许可证在内的证据送达潘仕明、潘学明。

潘仕明、潘学明房屋所使用以及付鹏飞、黄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均在被告光山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内。被诉规划许可证对其四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该局在作出许可前,应向其四人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但该局未进行告知,属程序违法。

付鹏飞、黄俊、潘仕明、潘学明不服被诉规划许可证,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2013年10月24日,其四人的代理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因被诉规划许可证程序违法并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诉规划许可证。

被告光山规划局辩称:一、被诉规划许可证没有影响四原告的实体权利。该局作出被诉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划,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并没有确认用地权属,对其实体权利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二、被诉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金凯帝公司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我局审查后依法颁发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三、四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时效。被诉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6月作出,四原告早在2009年就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于四年后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四、四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付鹏飞办理的规划手续早已失效;黄俊私自受让潘学根的证件,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四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受到影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依法维持被诉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金凯帝公司述称,同意被告光山规划局的答辩理由,该公司系依法提出规划许可申请。请求依法维持被诉规划许可证。

原告付鹏飞、黄俊、张殿珍、潘学明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被诉规划许可证、证据清单(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交)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付鹏飞、黄俊、潘仕明、潘学明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13年7月30日之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