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组等十一个村民组与新县人民政府、新县林业局及吴伟、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村民委员会林权证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19 16:08:4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村民组。代表人夏宗焰,男,系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朱庄村民组。代表人夏宗才,男,系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余李洼村民组。代表人余自珍,男,系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喻洼村民组。代表人杨远德,男,系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吴湾村民组。代表人吴文义,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余新湾村民组。代表人余天钧,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后洼村民组。代表人夏宗善,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江岩村民组。代表人吴文德,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老洼村民组。代表人夏宗利,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尧榜村民组。代表人夏宗福,男,系该组村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夏店村民组。代表人兰奇兵,男,系该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余自珍,男,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系夏店村余李洼村民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吴文福,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系夏店村吴西村民组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旅,该县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华日刚,该局局长。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颖,均系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伟,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新县千斤乡人,住新县城关。 第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兰秀才,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组等十一个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新县林业局及第三人吴伟、第三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村民委员会林权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组等十一个村民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组等十一个村民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县苏河镇夏店村施冲组等十一个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