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9 14:46:5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13号 刘桂花: 关于你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你不服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素荣先动手打人,是主要责任人,打架过程中双方均受伤,只对你行政处罚不公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郑公金一(金)行决字[2012]第08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与程素荣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将程素荣推倒致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程素荣的陈述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Ο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