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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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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应卫诉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不服强制戒毒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焦应卫诉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不服强制戒毒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6-19 09:46:38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焦应卫,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应州,男,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焦应卫诉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19 09:46:38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焦应卫,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应州,男,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阳,男,洛阳市安乐分局中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麻强立,男,洛阳市安乐分局民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焦应卫不服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下称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2014年 3月6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焦应卫的委托代理人焦应州、孙冰洁,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委托代理人王双阳、麻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11月15日,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作出安乐公(案)强戒决字(2013)2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焦应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告因吸毒被安乐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少量冰毒及吸毒工具,后经尿检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后安乐分局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原告认为安乐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无事实依据并且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吸毒成瘾“严重”(何为严重?);二、通过社区戒毒并且难以戒除毒瘾。而安乐分局所侦查的事实中并未显示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同时原告也未通过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不等于自愿戒毒。安乐分局作出的决定无事实根据,法律适用错误,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字【2013】2004号决定书。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证明:吸毒成瘾认定的依据。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证明:吸毒行为的检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百度查询社区禁毒及禁毒几种形式归纳

被告辩称:2013年11月4日15时许,我局接群众举报在洛龙区安乐镇一运公司家属院平房第三排西边一家有人吸毒。接警后,安乐局民警到场将焦应卫抓获,并在其身上和家中查获少量冰毒和吸毒工具锡箔纸及涉嫌被盗大阳跑跑助力摩托车和一辆黄色山地自行车。经尿检,焦应卫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焦应卫供述其自2013年以来多次吸食毒品成瘾,并于2013年9月份曾到武汉市东平自愿戒毒所戒毒但未成功。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本人供述、尿检报告、缴获的毒品、自愿戒毒证明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安乐分局给予焦应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于2013年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焦应卫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理决定。

另经被告调查,2000年10月份焦应卫与黄平安等人多次从郑宝洛(已于2001年因盗窃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刑14年)购买、吸食毒品“黄皮”,并因盗窃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焦应卫吸毒史由来已久并非一年。据焦应卫供述其于2013年年初以来几乎天天吸食毒品“黄皮”,偶尔吸两次“冰毒”,并承认自己吸毒有瘾,每天都会犯毒瘾。在我局民警对其询问时,焦应卫还毒瘾发作,痛苦难忍达数小时(有询问录像证明)。据此,足以证明焦应卫吸毒成瘾严重。另外我局从焦应卫家中查获的两辆大阳跑跑助力摩托车和一辆黄色山地自行车,其中有辆老款大阳跑跑摩托车和山地车均系焦应卫盗窃他人的车辆。另外一辆大阳跑跑摩托车经查系洛阳市吉利区居民张卫锋家于2011年初被盗的车。焦应卫涉嫌盗窃一案,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焦应卫一直无业,没有正当稳定收入,长期以盗养吸,对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我局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案报告和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证明我局民警出警情况。3、报案材料及对郝某的询问笔录,系报案人反映焦应卫吸毒盗窃可疑情况调查。4、对焦应卫的询问笔录,系焦应卫被查获后的供述,证明焦应卫吸毒成瘾严重,同时焦应卫有盗窃车辆的行为,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5、张某的报案材料及对其询问笔录和大阳跑跑购车发票,证明从焦应卫家中查获的一辆大阳跑跑摩托车系张某家被盗车辆。6、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我局查获焦应卫后对其尿检,焦应卫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7、收缴物品清单和查获毒品及名片照片,证明我局民警从焦应卫身上和家里查获毒品和吸毒用吸管及锡箔纸。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焦应卫前科材料,证明焦应卫多次因盗窃、吸毒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其吸毒史由来已久。9、武汉东平自愿戒毒所出具的出院证和证明,证明焦应卫于2013年9月1日到该所戒毒过一周,但并未成功,且吸毒有瘾。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拘留人员家属告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我局对焦应卫作出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我局对焦应卫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2、情况说明,证明从焦应卫家中查获一辆大阳跑跑摩托车系张某家被盗车辆。13、副卷1至4页,证明我局对焦应卫作出的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4、光盘一张,系我局民警对焦应卫询问时其毒瘾发作时的录像和尿检录像,证明焦应卫毒瘾严重。

根据庭审中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被告质证、认证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4日15时,安乐分局接举报至洛龙区安乐镇一运公司家属院平房第三排西边焦应卫家,在现场从焦应卫身上和家中查获少量冰毒和吸毒工具锡箔纸及涉嫌被盗大阳跑跑助力摩托车和一辆黄色山地自行车。后经尿检,焦应卫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