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不服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0:31:3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初字第9号 法定代表人许亚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雷,女,该厂企业管理规划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白赟,男,该厂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云,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衡,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信阳市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县长。 第三人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工业城信阳金太阳木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林业厅物质站。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9号海特大夏512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新,该物资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该物资站工作人员。 第三人息县金宝农机专业合作社。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不服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指字第001号行政裁定,本案指定本院管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于发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