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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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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0:20: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0:20: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育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景安,男,汉族,1949年1月2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丰,男,汉族,1947年12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孟州市河雍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庆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公司)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景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丰,被上诉人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孟州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孟州国土局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孟州市MZGT201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对2013—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编号:MZGT2013—3号)进行网上公开挂牌出让。鑫兴公司不服,于2013年5月22日向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孟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孟政复决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孟州国土局对孟州市MZGT201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行为。鑫兴公司仍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09年10 月21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受孟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人王景安就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补偿和遗留问题处理达成协议一份,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作为甲方,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王景安作为丙方,协议约定:一、搬迁补偿范围和金额:鉴于乙方、丙方除房产、土地外的整体搬迁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以及丙方收购乙方股权和个人替公司偿还债务投入一定资金的实际情况,甲方补偿乙方、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二、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分两批将补偿拨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批补偿款玖拾万元;乙方搬迁完毕并将公司院内所有厂房、街面房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和厂房及街面房的房产、场地一并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在移交之日支付乙方第二批补偿款壹佰壹拾万元。…五、乙方搬迁的地点由乙方向市国土局申请,但需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在乙方搬迁选址过程中积极协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乙方做好搬迁选址工作;但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提出其他要求或拒绝、拖延搬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丙方负责。六、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孟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及有关职能部门与乙方、丙方在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的所有问题,包括乙方院内附属物权属、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对乙方行政处罚案件、市法制办收取丙方保证金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各方再无纠缠。若乙方再持有与现公司院内所有厂房、街面房的土地、房产等证件一概无效,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孟州市政府、甲方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协议签订后,孟州市政府向王景安支付了贰佰万元,王景安也按约定搬迁完毕,2013年3月8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景安三方就协议履行情况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三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协议书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与乙方、丙方的问题全部结束,各方再无纠纷。经查,该宗地在原告名下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孟国用(2000)字第218号、孟国用(2000)字第219号,被告已依据三方协议书及在焦作日报上刊登的原土地证遗失声明等相关手续为孟国用(2000)字第218号、孟国用(2000)字第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了注销土地登记。2013年5月2日,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地挂牌出让,原告得知后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孟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孟政复决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孟州市MZGT201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庭审中被告称经挂牌,该宗地已出让给焦作恒基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认为,2009年10 月21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受孟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景安签订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依据协议内容按法律规定为原在原告名下的孟国用(2000)字第218号、孟国用(2000)字第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注销登记。至此,原告在该宗地上已无合法使用权。原告以解决公司搬迁用地为由,要求停止出让该宗土地,于法无据,孟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故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孟州市鑫兴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鑫兴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2、撤销孟州市MZGT201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鑫兴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有: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出让该土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等问题,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一审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1、上诉人与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属违法的,一审依据该协议是错误的。2、焦作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是违法行为。上诉人的房产证遗失,应由上诉人向报社申请,而焦作日报在没有上诉人的申请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刊登上诉人的《遗失声明》属违法行为,一审将该证据作为依据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两份《土地登记卡》,两份《审批表》上盖了个“注销土地登记”长条章,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注销。三、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1、认定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与上诉人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是错误的,该协议中“积极协调、帮助”上诉人搬迁选址的义务至今未履行,拆迁上诉人的房屋至今未履行补偿义务。2、认定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注销登记”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已办理了注销登记。3、认定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是错误的。让上诉人搬迁,不给上诉人安置用地,不给上诉人的房屋补偿;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强行网上挂牌出让,都能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该土地2000年10月16日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上诉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裁决注销,上诉人对该宗土地仍享有使用权。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归于被上诉人,强行出让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违法行政。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