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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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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效忠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上诉人李效忠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0:17:1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效忠,男,汉族,1952年7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上诉人李效忠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0:17:1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效忠,男,汉族,1952年7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冬,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遂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臣,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效忠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效忠的委托代理人陈璞、王文化,被上诉人遂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上诉人冯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