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0:16:1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超,男,回族,1990年7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剑,男,回族,1963年12月23日生,系上诉人李松超之父。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正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余跃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季节,正阳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小翠,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小炯,女,汉族,1967年3月8日生,。 上诉人李松超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松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剑、卢勇,被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季节、张玉川,被上诉人王小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松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松超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松超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松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