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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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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凯烘新型空心砖厂违法占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凯烘新型空心砖厂违法占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20 14:47:3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市凯烘新型空心砖厂违法占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0 14:47:3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凯烘新型空心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法枝

主要经营场所: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 [2013] 17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密市凯烘新型空心砖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河沟以西、河沟以北、农宅以南、白寨村马家门组老宅以东土地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 [2013] 172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 [2013] 172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 [2013] 17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