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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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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五云诉获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郭五云诉获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3:00: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五云,女。 委托代理人刘孟汾,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公安局。 法定

郭五云诉获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3:00: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五云,女。

委托代理人刘孟汾,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金,获嘉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跃进,获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荣,女。

上诉人郭五云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