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3:00: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五云,女。 委托代理人刘孟汾,女。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金,获嘉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跃进,获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荣,女。 上诉人郭五云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