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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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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超与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曹东超与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1:47:4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金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曹东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

曹东超与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1:47:4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金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曹东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丁佩杰,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曹东超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秦永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郑公东(治)行罚决字[2014]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曹东超于2014年2月2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南一街191号鸿发棋牌室内伙同他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朋友打牌,一盘输赢5元,属于娱乐活动,数额极小,不以营利为目的,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原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调查,几名违法行为人均供述赌博是为了赢点零花钱,原告称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立;且原告赌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被告认定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办理治安案件卷宗材料一套,包括:1、受案登记表及受理经过、到案经过等;2、原告自述材料及询问笔录;3、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照片及证据保全清单等;5、程序告知书及处罚告知笔录等;6;送达回执及执行的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提供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供述打牌目的是赢点小钱,是因被告未让其看笔录的原因所致。原告对被告适用法律的不同意见将在本院认为中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21日晚21时30分许,原告与他人在金水区陈砦村南一街191号鸿发棋牌室内实施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玩扑克行为,被告认定原告实施赌博行为且情节严重,作出本案所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原告承认打牌目的为赢点零花钱,而社会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基于原告自述认定原告打牌系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认定原告在公共场所实施赌博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东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

人民陪审员   王  奥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