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出租车更新手续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1:07:23 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7号 原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锦绣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鲁万伟,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出租车更新手续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被告不履行出租车更新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即2014年2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举功、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崔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销售的一汽大众捷达轿车,2006年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许可进入商丘市出租汽车行业,该文件规划期为2006年至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许可到期后没有新的文件作出,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继续执行。原告经营的一汽大众捷达轿车,生产厂家原是用车型为品牌,现根据国家工信部提倡使用大商标,生产厂家生产的汽车换用大众牌,再分别注明车型,原生产的捷达轿车变为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是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NF汽油出租车。被告不问原因不予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经营权。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销售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赔偿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9216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2、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3、商丘市交通局(2004)148号文件1份;4、商丘市交通局(2005)7号文件1份;5、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1份;6、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2009)101号文件1份;7、商丘市交通局(2011)173号文件1份;8、2013年6月4日霍自坤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9、2013年6月4日王海涛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0、2013年6月4日赵彬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1、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众牌捷达型号的出租车合格证书1份;12、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我公司轿车品牌、车型认定的答复函1份;13、2013年6月27日刘国庆的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1份;14、王海涛等出租车司机2013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的关于要求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车型的出租车办理营运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5、2013年7月19日司机王海涛等人向河南省交通厅递交的情况反映1份;16、王海涛等出租车司机2013年7月22日向商丘市交通局递交的关于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无理停止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车型的出租车办理经营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7、原告2013年7月22日向河南省交通厅递交的关于被告无故停止为符合政府规定的出租车办理经营许可的紧急情况反映1份;18、因被告拒绝为新购买捷达出租车办理更新手续,导致部分司机围堵原告的大门讨要说法的照片10张;19、原告2012年5—8月份销售捷达出租车数额统计表1份;20、原告2013年5—8月份销售捷达出租车数额统计表1份;21、损失清单1份;22、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为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牌BH7162MY出租车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公安机关2013年9月26日颁发的行驶证各1份;23、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为中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0LYAM出租车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颁发的行驶证各1份;24、2013年9月22日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0LYAM出租车的行驶证1份;25、2013年9月24日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牌BH7162MY出租车的行驶证1份;26、上海大众牌SVW71412AR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大众全新桑塔纳2013款汽车燃料消耗标识各1份;27、北京现代牌BH7162MY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北京现代车型各1份;28、东风雪铁龙牌-DC7163DT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图片各1份;29、大众牌FV7160BBMGG车型的合格证及网载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辆项目竞价公告各1份;30、网载大众6款出租车专用车型报道1份;31、网载北京现代携旗下七款车型亮相青岛车展1份;32、网载东风雪铁龙品牌介绍1份;33、网载一汽大众与上海大众的车型1份;34、商都网20种出租车备选车型亮相郑州的报道1份;35、汽车资讯网2013出租车版全新捷达在成都正式上市的报道1份;36、机动车销售发票156张;37、商丘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1份;38、涉案车辆照片3张。原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诉请属实,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辩称:原告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作为商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是被告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与原告无关,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计划和申请者的条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报市政府审批。被告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中严格依法办事,其行为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销售的一汽大众牌车辆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1份; 2、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1份; 3、商丘市交通局关于商丘城区500辆出租车更新的紧急请示、出租汽车车型征求意见表各1份。证明2011年更新三种车型的举措,是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程序;4、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1份。5、商丘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3份、购车经过及情况说明共6份;6、进入商丘市出租市场的申请报告3份。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以上证据证明出租车管理职能为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原告与被告没有行政管理关系,我市出租汽车发展期限、出租汽车车型、颜色等内容,被告在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中严格依法办事,其行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