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7:52:0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继领,男, 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宋洁,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慧,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艾继领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继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继领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艾继领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艾继领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艾继领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