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超诉被告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7:48:5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初字第312号 原告王明超诉被告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行政一案,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基层法院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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