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根合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5:45:01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许行初字第3号 原告孔根合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宜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