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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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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善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刘义善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8:51:4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新,郑州市人力资

刘义善诉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8:51:4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荣荣,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善,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柱,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素华,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全民,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刘义善诉其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刘义善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刘义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刘义善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