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8:43: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9号 负责人毛自国,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威,男,农民,住滑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阁,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又名滑县农机制造厂)。住所地:滑县上官镇上官村。 法定代表人刘让瑞,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陶存生,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副厂长,住滑县。 一审第三人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又名滑县亨利塑料模具机械厂)。住所地:滑县上官镇上官村。 法定代表人刘让瑞,厂长。 委托代理人陶存生,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副厂长,住滑县。 滑县上官镇上官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官村六组)诉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安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兆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建阁、李宏法,一审第三人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农机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刘让瑞及委托代理人陶存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滑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滑政土〔2013〕18号《关于上官镇上官村第六村民小组、上官镇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与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位于上官镇上官村村南213省道路东临路处,东至上官镇前山峰村耕地、西至213省道、南至上官镇农村信用社、北至伟昌机械厂,上官村六组、上官镇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与农机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争议的16.86亩土地确定属国家所有,由农机厂使用。上官村六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争议土地位于滑县上官镇上官村南侧,东邻前山峰村耕地、西邻213省道、南邻上官镇农村信用社、北邻伟昌机械厂,共16.86亩。其中,涉及本案争议的土地11.45亩,涉及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农机厂、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争议的土地5.41亩。该宗土地在申请确权前由农机厂管理使用。2011年5月11日,上官村六组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申请将其与第三人农机厂、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争议的13.07亩土地确权给该组。同日,前山峰村民委员会对其与第三人农机厂、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争议的6.85亩土地也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滑县人民政府一并受理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测,测得本案争议土地实际面积为11.45亩,争议双方对勘测结果均予认可。2011年6月27日,上官村六组递交变更请求申请,将申请确权的土地面积变更为11.45亩。滑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未果后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滑政土〔2011〕17号《关于上官镇上官村第六村民小组、上官镇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与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16.86亩土地确定归国家所有,由第三人农机厂、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使用。上官村六组和前山峰村民委员会均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1年11月10日同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4日作出豫政复决[2011]894-89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理决定。上官村六组和前山峰村民委员会均不服,于2012年2月2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8月6日分别作出(2012)安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2012)安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均判决撤销滑政土〔2011〕17号处理决定,并责令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官村六组及第三人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81号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滑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5日对本案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重新进行立案处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2013年4月26日,滑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未果后,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滑政土〔2013〕18号《关于上官镇上官村第六村民小组、上官镇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与滑县农业机械制造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16.86亩土地确定归国家所有,由第三人农机厂使用。上官村六组和前山峰村民委员会均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同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豫政复决[2013]1379-138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理决定。上官村六组于2013年8月21日签收复议决定书,2013年8月26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前山峰村民委员会也不服,同日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滑县上官村皮麻厂始建于1957年,在滑县上官村公社郭固村设立,1958年该厂迁至滑县上官村公社上官村东街,1960年该厂又迁至滑县上官村公社上官村北街。1977年1月12日,滑县上官村公社上官村大队第六生产队(现上官村六组)与滑县上官村皮麻厂签订卖地契约,约定:甲方(滑县上官村公社上官村大队第六生产队)愿把国防公路、安长公路东侧地基卖与皮麻厂,永远为乙方(滑县上官村皮麻厂)使用。公社大队同意甲乙双方商定地基价,赔油菜户款每户130元整。地积:西长118米,东长104米,北横79米,南横78米,计地13.07亩,合款1699.10元。乙方厂内所有肥料归甲方使用,乙方小型基建、零星活优先甲方出人员助建,每年乙方用小工(3天5日、一年半年)优先通知甲方。乙方水井允许甲方浇地(甲方付电费),甲方所卖地基农业税由乙方负担支付。公路沿树木第二行更新后,再植归乙方分得,第一行树木更植永远归甲方分享。以上甲、乙双方协定,款当日付清,契约从立日起有效。该契约由鉴证机关滑县上官村公社上官村大队革命委员会加盖印章。同年,滑县上官村皮麻厂迁建于此。1980年7月18日,滑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下发了滑革计字(80)第117号《关于上官村公社建厂占地遗留问题的批复》,同意滑县上官村皮麻厂征用上官村大队耕地“十三亩七分”。 1984年滑县上官村皮麻厂更名为滑县上官村皮革厂。1994年滑县人民政府下发滑政文[1994]96号《关于滑县上官村皮革厂更名为滑县亨利塑料模具机械厂请示的批复》,批准滑县上官村皮革厂更名为滑县亨利塑料模具机械厂,企业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2001年4月16日,滑县第二工业局下发滑二工字(2001)第2号《关于滑县农机制造厂、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合并的通知》,决定将“滑县农机制造厂”与“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合并,合并后使用“滑县农机制造厂”厂名,原“滑县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公章作废。2001年6月13日,亨利模具塑料机械厂的营业执照因未参加上年度企业年检被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由于农机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2月25日作出《关于滑县上官镇农机厂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处罚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2006年11月30日,农机厂分别与陶国辉、胡俊伟、张让超签订厂房厂区租赁合同,将农机厂(原皮革厂)所有的厂区厂房17间、12间、8间分别租给上述三人使用,租期30年。1995年1月18日,滑县人民政府为滑县上官村皮革厂颁发国用(滑)字第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位于上官镇106国道路东:东至上官镇前山峰村耕地、西至106国道、南至上官镇信用社、北至上官镇煤场的11653.88平方米土地登记在滑县上官村皮革厂名下。上官村六组不服该登记、颁证行为,于2010年10月25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安政复决[201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责令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