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8:32:5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刘小千,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景奇,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靳新峰,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劲松,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纪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青胜,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郑素玲,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青胜之妻。 刘小千因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刘青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小千及委托代理人闫旺昌、孙景奇,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劲松、李纪成,一审第三人刘青胜及委托代理人郑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二审及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新中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新行终字第150号行政裁定; 三、本案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