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8:19: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方喜莲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方好松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