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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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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社华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聂社华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19:05: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社华,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聂社华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19:05: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社华,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筝,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晓峰、李萍,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聂社华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