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0 19:02: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本案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