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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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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玲与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刘金玲与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39:4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19号 刘金玲诉孟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

刘金玲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39:4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19号

刘金玲孟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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