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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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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变能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刘变能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39:1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变能,女,回族,1942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康康,男,回族,1978年1月

刘变能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39:1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变能,女,回族,1942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康康,男,回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系刘变能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克轩,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珂,洛阳市西工区城区改造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变能因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变能的委托代理人马康康、李长青,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珂、冯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关于春都冷库地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2年12月30日予以公告,告知了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刘变能作为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3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刘变能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助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