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有与河南省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38:4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9号 原告李金有诉被告河南省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规划纠纷一案,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