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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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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有与河南省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李金有与河南省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38:4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9号 原告李金有诉被告河南省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行

李金有与河南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38:4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9号

原告李金有诉被告河南省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规划纠纷一案,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