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34:5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洛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海炎,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郭海炎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撤销土地租赁协议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其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