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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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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丹丹、黄双双,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丹丹、黄双双,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3:41:27 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解行初字第9号 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住所地:孟州市合欢路北段。 业

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焦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丹丹、黄双双,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3:41:27

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解行初字第9号

原告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住所地:孟州市合欢路北段。

业主黄涛,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南庄镇。

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毋宁,该局医保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丹丹,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南庄镇。

第三人黄双双,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亡职工黄长水之女。

委托代理人刘付荣,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系上述第三人之母。

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丹丹、黄双双,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已于2013年8月2日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成立,终于登记注销。因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已经注销,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州市东健物流服务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