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峰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5:57:4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58号 原告程道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 委托代理人周丛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考县规划管理局。 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原告梁峰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