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56:5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2号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李卫平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由兰考县人民政府作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