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56: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9号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李卫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