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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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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原告李卫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56: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9号 原告李卫国,男,1952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李卫国诉兰

原告卫国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5:56: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卫国,男,1952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李卫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