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5:53:2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见,经理。 被告兰考县规划管理局。 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认为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向本院提出管辖申请。为保证行政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