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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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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53:2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5:53:2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见,经理。

被告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被告兰考县规划管理局。

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诉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兰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开封永发冷饮有限公司认为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向本院提出管辖申请。为保证行政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