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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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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宗等与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周耀宗等与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48:5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21号 周耀宗、牛红喜、党红生、翟留栓、牛建西、吴建国、陈新涛、杜方诉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周耀宗等与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

提交日期:2014-06-23 15:48:5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

(2014)洛行辖字第21号

周耀宗、牛红喜、党红生、翟留栓、牛建西、吴建国、陈新涛、杜方诉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