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46:1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22号 张亚利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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