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45:0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洛行辖字第31号 王会红诉偃师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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