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5:41:2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洛行辖字第16号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张合印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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