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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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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口村民小组与洛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口村民小组与洛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40:4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口村民小组。 代表人任保水,组

宁县县镇隍城村胜利村民小组与洛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40:4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村民小组

代表人任保水,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彦忠,男,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口村民小组村民。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男,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献宇,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正伟,男,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灵兴,男,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宁0326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张天星,主任。

上诉人洛宁县故县镇隍城村胜利口村民小组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行初字第26号和(2014)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 (2014)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费用暂不结算。

审 判 长  张 艳 红

审 判 员  叶 乃 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冀 雅 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