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范铁生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范铁生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23 17:32:06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铁生,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

范铁生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7:32:06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铁生,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区长。

上诉人范铁生因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铁生于2014年5月1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铁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铁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