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23 17:32:06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铁生,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区长。 上诉人范铁生因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铁生于2014年5月1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铁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铁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