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铁生诉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府、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7:24:27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三行辖字第13号 关于原告范铁生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府、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