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宝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3 16:41:0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三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宝侠,女,195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清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灵宝市涧东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史恩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校波,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途汽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彭月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 负责人周玉堂,男,1959年12月12日生,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宗民,男,1966年9月3日,灵宝市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杜宝侠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宝侠代理人高清胜,被上诉人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校波、屈建设,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月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泽,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负责人周玉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公开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2月30日,灵宝市物资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