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志国与被申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梁荷不服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30 16:20:3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抗监行字第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志国,男,193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该县县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梁荷,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陈志国与被申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梁荷不服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行抗〔2013〕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蔡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苗 建 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先 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