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甫、赵国华、曾光彦、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25 21:37:3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5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显甫,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1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光彦,男,汉族,生于1941年5月20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国华,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20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培欣,邓州市湍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中山,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业,邓州市赵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显甫因一审原告赵国华、曾光彦诉被告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显甫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上诉人赵国华、曾光彦委托代理人孙培欣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宗业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