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张燕平、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25 21:35:3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5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双,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城关镇西郊一路北城居委会241号。 委托代理人张耀,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5日,系杨双之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晋生,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燕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5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赵沟村桑南7号,现住内乡县城关镇明珠花园。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宜显,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景杰,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双因一审原告张燕平诉一审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双委托代理人张耀、唐晋生,被上诉人张燕平委托代理人张国印,一审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黄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心 |